公司职员以公司的名义借款时,欠款应由谁偿还?

4. 公司职员以公司的名义借款时,欠款应由谁偿还?

以案释法

林某在自己堂兄的贸易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五个月前,林某因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与朋友杨某商谈借款事宜,并称借款是用于贸易公司周转。杨某虽然表示同意,但他还是有些担心,于是要求林某提供担保。无奈之下,林某只好找到了自己的朋友夏某为自己做担保,谎称是贸易公司因周转急需用钱,夏某碍于面子便没有拒绝。杨某最终同意借款给林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而林某在借款人一栏填上了贸易公司的名称,未盖公章,但签了自己的姓名。那么,对于杨某的欠款该由谁偿还?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哪些公民、法人的何种权利?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同时,该法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可以得知,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很显然,本案中的林某未经贸易公司同意,就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借款,其行为侵犯了贸易公司的名称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林某谎称是贸易公司借款,骗取了夏某的担保,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知,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夏某以及贸易公司可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借款合同,夏某以及贸易公司无论是基于担保责任,还是被代理责任,均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林某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借款,侵犯了贸易公司的名称权,并导致了夏某的重大误解而提供担保,贸易公司与夏某都没有过错,不必为其偿还债务。因此,本案的欠款应由林某自己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