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伤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4. 员工因工伤无法继续胜任 工作 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以案释法

小江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器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自从进入公司后,小江凭着自己的能力和口才很快便得到了领导的赏识。公司领导非常器重小江,一年的时间小江就被提拔成了销售经理,而且大大小小的业务都交由小江处理。今年6月,小江被公司安排到外地出差。没想到回来的途中却遭遇了车祸。人虽然活了下来,但伤势非常严重,并且落下了终身残疾,以后都无法继续胜任以前的工作。公司领导得知小江的事情后,前去医院进行探望,同时也以小江无法继续胜任工作为由决定解雇小江。那么,该公司解雇小江的做法合法吗?

学法用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本案中的小江是在因公出差时遭遇车祸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属于个人伤害。

此外,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失去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按照工伤的标准对职工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岗位,而不能落井下石,借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为小江受伤属于工伤,所以公司不能基于一般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标准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按照工伤标准对小江重新进行工作安排,所以该公司解雇小江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