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因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庭作证而扣除其工资?

3. 公司能否因 员工 工作时间内出庭作证而扣除其工资?

以案释法

陈某从小就不好好学习,长大后也没有学到什么本领,倒是身体素质非常好。于是,在朋友的帮助下,陈某进入一家酒店当起了保安。陈某很喜欢这份工作,每天工作都非常认真,从未迟到早退过,酒店经理也很满意,而且还经常表扬陈某。可就在前天,陈某拿到工资时却发现这个月的工资少了200元,于是便去询问专管工资发放工作的会计。会计告诉陈某,因为陈某请了半天的假,所以按照公司规定被扣掉了200元钱。对此,陈某十分不解,心想自己请假那次是去法院出庭作证的,而且当时也已经和经理说明了情况,为什么还要扣自己的钱呢?那么,该酒店是否应该扣除陈某的工资?

学法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由此可知,劳动者依法参加诸如选举、到人民法庭出庭作证等社会活动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该时间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也应当依法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

此外,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其为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不能以此为理由,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某出庭作证,属于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因此,公司不应扣除其工资,其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陈某可以与公司协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