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而以口头形式确定吗?
2026年02月12日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而以口头形式确定吗?
以案释法
韩某是A市居民,但是他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生活。现在A市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决定对老城区进行旧城改造。韩某在老城区有一套房子,恰巧在此次改造范围之内。随着房屋征收方案的公布,拆迁工作迫在眉睫,A市相关部门通知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韩某也接到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但是他工作特别忙实在走不开。韩某想知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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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确定性,为保障其公信力,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因此,如果房屋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能够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书面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