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劳动过程中致残,妻子是否应该一直照顾?

4.丈夫在劳动过程中致残,妻子是否应该一直照顾?

以案释法

2018年7月,薛某与相恋5年的男友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自从与丈夫陈某结婚后,他们家就一直是女主内男主外的形式,薛某辞掉了工作,专门照顾孩子和老人。陈某因工作的原因经常到外地出差,在家的时间很少。某日,陈某照常到外地出差,途中不幸遭遇了车祸,经过医生抢救后,虽然人活了下来,但下半辈子再也无法劳动,甚至生活起居都要专人照顾。薛某一听这种情况,心中泛起了嘀咕,她不希望自己以后的人生都浪费在照顾丈夫身上,于是便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准备与陈某离婚。那么,薛某的做法正确吗?她有义务扶养丈夫陈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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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享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他有权要求妻子薛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薛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陈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