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跌入地铁站台而受伤,可以要求地铁管理部门赔偿吗?
2026年02月12日
13.意外跌入地铁站台而受伤,可以要求地铁
管理部门赔偿吗?
以案释法
杨某是一名护士,由于工作需要,隔三岔五的经常加班。某日,杨某加完班后准备乘坐地铁回家。她在地铁站台上候车时因觉得有些累,便蹲下来休息。不一会儿,当听到后面有地铁驶来的声音时,她立马站了起来打算上车,但可能起得有些猛,导致杨某一阵眩晕,眼前一黑掉下了站台,结果列车未来得及停下直接从杨某的身上轧了过去,杨某严重受伤,地铁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将杨某送往医院。事后,杨某的家人要求地铁部门赔偿。那么,地铁部门应当赔偿杨某的损失吗?(https://www.daowen.com)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可知,使用高速运输工具属于危险作业,受害人因此造成伤害的,一般应当由其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还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因头晕而掉下站台,造成身体被列车轧伤的惨痛结果,属于意外事故。由于杨某的行为并无故意,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所以地铁部门不能免责。如果地铁部门能证明当时杨某并没有遵守地铁站台关于安全线、“禁止跳下”以及《乘客须知》等安全警示的规定,自身存在过失的,也可依法减轻地铁部门作为经营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地铁部门可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