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延长工作时间吗?

2.用人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延长 工作时间吗?

以案释法

孙某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孙某入职的第二天,该公司决定与孙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为确保自身的权益,孙某仔细阅读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因公司业务繁重,所以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孙某虽然刚刚毕业没什么社会经验,但之前也在这方面做了些了解,他深知这条规定是极其不合理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时间一长,身体也会吃不消的。于是,孙某拒绝与公司签订此份劳动合同。那么请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延长工作时间吗?

学法用法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本案中,该公司要与孙某签订每日工作12个小时的劳动合同,比法律规定的每日最长工作时间还要多一个小时,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劳动合同条款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无论其是格式条款还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均属于无效条款,自始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即使该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每天工作12小时的条款,孙某出于无奈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这也是无效的合同条款,孙某可以不遵守这条规定。当然,孙某也可以选择拒绝签订该合同,或者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