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减少员工劳动报酬时,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5. 公司单方面减少 员工劳动报酬时,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以案释法

田某辞职后于2020年3月进入新公司工作,任职生产经理。田某入职后,该公司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薪税后15000元,不包括年底的提成和奖金。可一个月后,田某却只领到了13528元的工资,而且还有零有整的。对此,田某十分不解,便去找公司负责人询问,公司负责人声称是因为公司最近效益不是很好,因此适当减薪。田某对公司的这种做法非常不满意,认为该公司这么做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经过考虑之后,田某决定与公司解除合同。那么,田某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学法用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在就业关系中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对此,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应当本着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报酬向劳动者发放,否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约定好的薪金是没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做法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田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田某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