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走依法治国的路子

(三)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走依法治国的路子

一个政党在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究竟如何治理国家,在历史和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党治国,一种是以法治国。以党治国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人治”的延续和变种。在“人治”的情况下,不是没有法律,而是个人的意志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一言可以立法,一言可以废法,人在政存,人亡政息,社会政治往往随着人事更替和领导人的好恶而变动。在旧中国,国民党是以党治国的典型。当时虽然也有宪法和法律,但蒋家王朝却实际主宰着党政军大权,大搞个人独裁、一党专政,任意迫害、杀戳革命者和民主人士,用残酷手段排斥异己力量,法律和司法机关成了他们实行一党专政的工具。

无产阶级政党从成立开始,就把自己当做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谋求解放的工具。正如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所指出:“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46]在取得政权之前,无产阶级政党蔑视作为剥削阶级意志集中体现的一切国家法律,而且在革命胜利后,坚决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一切旧法律。但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立后,就应自觉地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应该带头遵守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根本体现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在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列宁就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根据法律管理国家,认为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但是,此后斯大林在领导苏共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列宁的这一思想主张,以言代法,破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愈演愈烈,给社会主义运动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邓小平历来反对以党治国,主张依法治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深刻地指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47]因此,他要求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抗日民主政权的法令,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越成就,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封建专制社会“人治”思想遗毒的侵蚀影响,在我们党内轻视法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十年内乱期间,在毛泽东同志的重用下,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凌法,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使社会陷入混乱,国家陷于瘫痪,使党无法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要改变过去以党治国,以党代政的领导方式,走依法治国的路子。根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我们党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定型化、法律化。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不能等同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党的政策可以而且应该影响人民,但并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需要整个社会严格遵守的党的政策,并且经过一定程序,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确认,才能转化为国家法律。因此,决不能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宪法与法律存在着一致性为由,而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替国家宪法与法律。所以,邓小平认为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要协调一致地发展。党不但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且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

其次,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管。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走依法治国的路子,一个基本内容,就是要科学地划分党政职能,明确各自的性质、地位和权限,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经济文化组织的作用,该管的管,不该管的就不乱加干预。为此,邓小平指出,要坚决革除我国政治体制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实行党政分开。他强调:“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48]

再次,党要学会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事务必须越来越多地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解决。如何适应这一转变,学会依法办事,这对于长期以来习惯于领导和从事武装斗争,发动和开展群众运动的广大党员干部来讲,无疑是一个新考验、新课题。为此,改革开放一开始,邓小平就号召全党要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还要学会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他指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49]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他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50]

最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和法律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行为准则,对一切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执政党的党员和各级组织当然也不例外。为此,邓小平特别强调,包括每一个党员在内的所有公民,无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51]对于违法乱纪案件,“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52]

在邓小平的倡导下,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首次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正式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要求:“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的十三大、十四大都重申了这一原则。与此同时,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也载入了这样的内容: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样,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就成了党在组织、领导国家和社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定,成为新时期改善党的领导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党的十五大坚持、运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