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新思路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邓小平同志一贯重视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他早就说过:“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22]近年来,他又多次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掉。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特别是他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科学的表述。他说:“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23]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24]又说:“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25]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党的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采纳了邓小平同志的提法,改变了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的表述,同党的七大和八大通过的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七大为“集中领导”)相比较,强调了两者“相结合”,又有其鲜明的特点。邓小平同志强调两者相结合,就深刻地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对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的原则,指出“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这几条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因为这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26]党的历史表明,必须有一个在实践中形成的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在这个领导集体中必须有一个核心。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集体和核心,党的事业就不能胜利。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关于工作方法,他还提出:“属于政策、方针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也好,全国人大也好,其他方面也好,都要由党员负责干部提到党中央常委会讨论,讨论决定之后再去多方商量,贯彻执行。”[27]这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
邓小平强调中央要有权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应当是有权威的,有能力的。没有权威不行啊。”[28]“我提出党中央的权威必须加强。陈云同志讲,各路诸侯太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自为政。这个批评是正确的。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否则至少要耽误时间。对于不听中央、国务院的话的,处理要坚决,可以先打招呼,不行就调人换头头。”[29]
邓小平特别强调各级党委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出:“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30]
邓小平还把民主集中制从党内生活运用到国家政治生活,成为调整整个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准则。他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又说:“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还指出:“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31]这说明,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体现统筹兼顾的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邓小平讲话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最突出贡献在于提出了一条有效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确途径。他指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建设。他认为,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具有执行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固然重要,但制度建设更靠得住些,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一方面是要建立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项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委制)、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使党内生活、党内活动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制度的人和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并做到在制度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健全的制度,并严格督促检查,就可以使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多年来,党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确定了党的制度建设的一系列方针原则。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的政治生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要把党内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党的十二大制定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特点和需要的新党章,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按照这一党内根本法规办事;党的十三大,则第一次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了出来,明确指出要“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把注重制度建设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加以强调。所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了党对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并在逐步形成为一个重要的体系,这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完成“新的伟大工程”,实现党的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制度建设的方式,并不是对党的思想建设的贬低,更不是抛弃,而是在坚持党的思想建设的基础上,对党的建设方式的改进;也不是对毛泽东“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原理的否定,而恰恰是这一原理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