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健全党的监督制度

(五)建立和健全党的监督制度

有权力的行使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在从中央到基层的各个领导层次,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里担任着大大小小的领导职务,代表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行使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个现实,一方面说明我们党肩上的责任重大,另一方面也容易在我们党内滋长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邓小平对建立党的监督制度一贯给予高度重视。从党的八大以来,他多次强调对党员、特别是对干部的监督。他认为,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监督,通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党员和党外群众的监督,党的监察制度的监督,党的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鉴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宣传舆论监督等形式,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要靠制度,不靠搞运动。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论述,建立健全党的监督机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党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即让专门机关经常对党内的工作、党的领导工作的各方面进行是否符合规范的监督。邓小平认为,保证党的制度的效力,“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28]在我国,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就是保证党的制度效力的专门机构,负有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监督的职责。党的十四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第一项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第二,疏通和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同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邓小平指出,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党对党员的监督,二是群众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他特别强调建立群众监督制度与专门机构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性。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9]要提高领导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党务政务活动都应公开,让群众充分了解,为他们参与监督提供条件。要发挥政协、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呼声和反映。搞好舆论监督,运用新闻和宣传工具,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东西是我们所提倡的,哪些东西是我们所反对的。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委会要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互相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加强党委内部互相监督行之有效的重要形式。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能否有效地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建设中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要拓宽党员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改进对党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健全和推广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充分发挥各级党代表大会(基层党支部为党员大会)的监督作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要真正落实党章规定的党代会作为同级组织最高监督机关的职权,对“执法”机关、“执法”者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党的代表大会要检查、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否按照党的制度办事,专门机关是否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严格秉公执法等。

第四,抓住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一是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完备监督依据。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对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三是严肃执行纪律。对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该处分的处分,做到纪律严明。邓小平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30]又说:对于违法违纪问题,“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