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专门的机构依法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
重视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是邓小平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早在1950年,为克服党内的不良倾向和不良作风,邓小平就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59]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他又指出:“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60]“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61]并认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保证各级监督机关有足够的干部力量,并经常对它的工作给以坚强的支持。1980年,他在分析解决新时期特权现象的方法和途径时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62]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监督检查比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更重要。法律制度只为消除违法乱纪现象提供了依据和前提,但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检查系统来保证法律的执行,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只有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地加以检举、审查和处理,才能使“任何犯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63]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因此专门机构的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关键的地位。专门机构的监督,首先如邓小平所说的,应当做到“铁面无私”。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监督对象的干扰,同时专门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了其能经常地、主动地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恢复了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又正式从上到下恢复重建了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此同时,人民检察机关的力量也相应得到了加强,逐步形成了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体系。这些监督机构在反对特殊化、惩治腐败,维护为政清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