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第一,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内最基本的民主制度,是党员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机关,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重要标志。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党的第八次大会同第七次大会隔了十一年多,当然是迟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除了一部分单位已经严格执行了党章的规定以外,多数的单位还是比党章规定的开得少。这是我们党的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缺点。”[24]要采取措施进一步确立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以一定方式征求代表和党员对大会有关文件草案的意见。在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要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和党代表的作用,健全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只能无条件地加以执行;各级党委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不能违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邓小平强调,不能用干部会议代替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列举了党的七大到八大期间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召集大量干部会议的例子,指出:“无论如何,召集这些会议在法律上究竟不能代替召集代表大会,不能弥补不经常召集代表大会的缺憾。”[25]他当时还强调,可以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他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26]
第二,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必须保证选举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避免把选举变成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的东西。为此,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有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为了真正保障选举人的权利,尊重选举人意志,上级党组织应当尊重下级党组织的选举结果。但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三,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不仅要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各种权利,任何一级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要通过制定和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的权利。邓小平认为,党的八大党章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它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积极性,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那些习惯于墨守陈规、习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充分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党员对党内事务了解参与和讨论表决权。保障党员的批评建议和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辩护和控告权。1962年2月,邓小平指出:“党员对党,对工作,对问题,对领导人,都有权按组织原则,在党的范围内,提出批评和意见,并且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党章规定,在问题没有作出决定以前,在党的会议上或在党的报刊上,党员都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只是不准两条:第一,不准不执行党的决议。……第二,不准搞派别活动。”[27]同时,要确保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