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回顾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是我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也是民主集中制从战争和革命环境向和平建设环境转变的时期。这个阶段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从总体上讲比较健康,其特点是,在继承和发扬延安整风和“七大”以来形成的好的传统和作风的基础上,根据建国后形势任务的变化,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并开始将这一制度从党内推广到国家的政权建设和政治生活中,其表现为:(一)坚持了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如新区土改中对富农经济的政策问题,“一五”计划的编制等,都能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不同意见,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二)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党纪。党中央于1949年11月作出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审理党内违纪行为。1955年3月中央决定成立监察委员会,代替原纪委。高饶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及时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这些举措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均起了积极的作用。(三)党内生活比较正常。在开展党内斗争,如处理高饶事件上,能坚持正确的方针,采取慎重的办法,达到了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增强团结的目的。(四)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和组织原则被推广到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生活中。《共同纲领》和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一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一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于党在这一时期较好地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坚持并扩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适用范围,把党的高度组织性统一性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从而保证了指导方针和政策的基本正确,并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
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党内不同意见缺乏平等的实事求是的探讨,错误地同路线斗争相联系。如,对农业合作化发展的速度之争,是在将合作化应稳步前进的主张当作右倾机会主义进行批判的情况下而告结束的。其结果不仅扼杀了一些正确的意见,使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本来可以避免的失误不能避免,而且也为日后民主集中制遭受进一步破坏埋下隐患。
1957年至1966年,是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这个阶段民主集中制的贯彻经历了诸多曲折的反复,出现了正确和错误两个发展趋向。正确的趋向如195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62年1月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周恩来等同志所作的讲话,对民主集中制都作了理论的阐述,形成了一些正确的观点。主要有:(一)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实行民主集中制;(二)集中制的基础是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三)党委的领导必须是集体的领导;(四)党委第一书记和其他书记、委员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等等。在这些观点指导下,党中央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一)1957年在全党开展开门整风;(二)1961年1月发出《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八届九中全会及会后提倡调查研究,并对县委书记以上干部进行正确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为重点的轮训;(四)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和《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以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和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五)1962年12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强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的生活。这些措施对于健全党内生活和民主集中制,都起了积极作用,进而对党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统一思想和行动,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错误的趋向主要是权力过于集中,个人崇拜、个人专断、一言堂作风,使党内生活和党的集体领导遭到破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况虽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并非十年一贯制,而是同上述正确的趋向相互交替、渗透,呈起伏状发展。如大跃进的失误与毛泽东同志违反集体领导原则是有直接联系的。然而在以后的不少场合,毛泽东同志又一再强调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并在行动上也能尊重并服从中央常委和政治局多数同志的意见。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主观的和客观的种种原因,最后错误的趋向逐渐占了上风。在日盛一日的个人崇拜风潮中,党内生活越来越不正确,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阶段,如同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均遭到严重破坏一样,民主集中制也遭受了空前的破坏。首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被破坏。党的监察机构被撤销。对党员和干部的处分更是失去了章法。其次,党的集体领导被破坏。尽管“文革”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在程序和手续上似乎都经过集体,然而这只不过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个人专断的一种折射而已。中央书记处被撤销;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将历届党章规定的行之有效的有关集体领导的内容都作了删除。第三,对领袖的个人崇拜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随着“天才论”等唯心史观的泛滥,党的领袖被神化了。第四,党员的民主权利被剥夺。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公然将以往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的内容全部删除了。这种状况无情地把我们党和国家推向灾难的深渊。
1976年粉碎“四人帮”,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经过两年的徘徊,以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这个阶段的民主集中制,带有明显的拨乱反正和发展建设同步进行的特点。首先在恢复和加强党的集体领导,消除和防止个人崇拜方面,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书记处;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并开始着手解决领导干部兼职过多、职务终身制、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党的十三大则从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着手,包括建立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书记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等等,来解决集体领导和决策的问题。其次,在恢复和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三大又就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民主生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94年12月,中央又制定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第三,在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纪检机构;党的十二大又决定用三年时间对党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纯洁组织,增强战斗力;在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中,1987年1月中央纪委发出了《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要求全党切实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纪律,担负起维护党章的神圣职责;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又及时制定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等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文件。第四,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国家政治生活方面,1978年2月,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我国第三部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职权及代表的选举、撤换、质询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久,司法和检察机关也开始恢复并进行正常工作;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对党政职能分开以及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可贵的探索;1990年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公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并对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综上所述,进入新时期以来,民主集中制贯彻中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此外,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也存在不少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特别是十四大以来,民主集中制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市场经济横向、自主的运行方式同民主集中制纵向、统一运行机制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独立性、平等性特点同民主集中制强调纪律性、服从性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同民主集中制利益原则全局性、统一性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灵活性、创造性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大政方针严肃性、原则性的矛盾;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