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健全党的各级领导制度

(二)改革和健全党的各级领导制度

第一,实行党政分工。我们党作为执政的党,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后,过去曾严重存在的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各级党委的情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党政分工的实质,就是不要把本来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的权力,不适当地集中于各级党委,使这些机关都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地行使他们应有的法定的各种权力。邓小平提出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21]党政分工后,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只会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因为,各级党委摆脱了日常行政事务,可以集中力量研究和决定重大的方针政策问题,更好地行使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对此,邓小平指出:“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22]

第二,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是把发挥集体智慧与发挥个人才智有机结合起来的制度。在党的领导活动中,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错误倾向:一是置集体领导于不顾,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搞“一言堂”和个人专断;二是事无巨细都推给集体讨论,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名为集体领导,实际无人负责;三是片面强调分工而形不成集体领导的合力。要防止和纠正这些错误倾向,必须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做到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经过集体的充分酝酿和讨论,然后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一旦形成集体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绝不允许背着组织另搞一套。二是“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23]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没有集体领导,就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没有党委每个成员的分工负责,再好的决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什么事情也办不好。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要明确合理的分工,明确工作任务,界定职责范围,授予相应的权力,做到职、责、权相统一,确保每个领导成员在集体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只有每个领导成员尽职尽责地把分管的工作做好,才能更好地体现集体领导。每个成员都要根据集体的决定,敢于负责,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分工不分家,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防止互相掣肘,各自为政,削弱和摆脱集体领导的倾向,不能片面强调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影响全局工作。在工作中,务必做到相互配合支持。三是要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会议制度等。要按照党章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作用,不能用书记办公会(或碰头会)替代常委会,也不能以扩大会、联席会替代全委会,更不能以文件批转等方式取代常委会或全委会。对于相对重大的问题,在常委会讨论的基础上,应提交全委会进行更广泛的民主讨论,作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