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必须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监督保证着国家机关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顺利的贯彻执行。早在1941年,邓小平在论述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的关系时就指出: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的政策。“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的民主的统一战线的原则”。[64]邓小平认为,党能够正确地决定政策,并通过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中的党团,使之成为政府的法令和施政方针,从而行政机关政令的实现也就是党的具体政策的实现,因此,“党的责任是研究上级政令运用于本区本县的具体步骤和方式方法,及时检查执行程度,以保证上级政令之实现”。[65]他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把政府的领导,放在自己经常的议事日程中。如果发现上级政令有不妥之处,或有不适合本区本县之处,可以经过党团提到政府讨论。同时党也应该把这些问题迅速反映到上级党部,设法改正。政府机关中的党支部要在群众中了解群众的问题、思想和舆论,以及党员的表现,及时通知党团和报告党委注意。革命胜利后,在党已经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时候,邓小平认为仍然不能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有界限。监督仍然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他指出:“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国家工作提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地修正自己的主张,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66]与此同时,还必须注意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一些党的机关,对国家机关的行政作不正确的干涉,而不把注意力放在监督指导上,另一种是某些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同志,借口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不尊重党的领导,不主动地置身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了“党政分开”的政治体制改革设想,这一思想与邓小平重视监督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方式之一的观点是相联系的。党政分开的目的,在于“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67]正如十三大报告所阐述的,“党政不分使党处在直接执行者的地位,党政分开才能使党组织较好地行使监督职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