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民主制度保证廉政的思想

(三)关于用民主制度保证廉政的思想

在长期领导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认为,不受监督的政权,势必会导致腐败。要彻底克服政府被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现象,真正做到政治廉洁,只强调党员、官员克服利己之心,破除利己之念是不够的,只依靠揭露、打击和惩处腐败也只是治标不治本,必须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才能为廉政提供有力保证。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且“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18]他还强调指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19]因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0]由于毛泽东认识到只有“民主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廉政问题,所以当1945年7月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访问延安,和他谈及历代王朝“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表示对“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担忧,并希望中共能找到新路、跳出这周期率时,毛泽东胸有成竹地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1]我们党所创建的中华苏维埃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以及建国后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正是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对民主政治的实践,也是毛泽东用民主制度保证廉政思想的运用和发展。它为反腐倡廉斗争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是我们党和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