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奋剂的概念
1955-1957年欧洲几次运动医学会讨论了兴奋剂,但其严重性仍未被真正认识,直至1962年莫斯科国际奥委会议(IOC)上才通过反对兴奋剂的决议,1963年欧洲会议将兴奋剂定义为:以任何方式给予、应用身体以外的物质或健康人以非生理量、非生理途径应用生理物质,只是为了帮助人为地和不公平地提高比赛成绩。这个定义,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兴奋剂和医学治疗难以区分,故在1963年马德里欧洲专家会议通过了修正案:如必须用医药来治疗,它的性质或剂量可能使身体能力高于正常,这种治疗应视为兴奋剂。
1964年国际体育科学学会特别会议在东京奥运会期间举行,给兴奋剂的定义是:比赛运动员用任何方式应用机体不存在的物质或非生理量、非生理途径的生理物质、唯一目的是人为地及不公平地提高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