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保险

(三)工伤 保险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指明了政策方向,并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该意见的有关精神,2018年,人社部会同交通、水利、能源、航空、铁路等六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了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一是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二是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三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四是将同口径数据纳入通报调度安排,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五是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同时,人社部发文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等进行规范,提高了企业参保自觉性,也提升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保障了制度的可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