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城市管理机构名称不统一

2018年以来,大多数城市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统一了城市管理制服和标识,规范了相关的执法程序。但是,由于城管执法一直由地方政府主管,中央层面缺乏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机构名称始终没有得到规范统一。这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18年机构改革后,部分省市之间城市管理机构名称有趋同调整的趋势。但是不同省份之间,特别是本省内部地级市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例如,2017年广东省21个地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名称有9种。经过2018年机构调整,广东省21个地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名称仍然有4种,见表10。

表10 2018年广东省城市管理机构名称

图示

资料来源:根据地方政府网站资料统计

2.绩效考核机制存在弊端

第一,评价方式。上级评价与同级间互评是绩效考核的主要方式。在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主要来自上级指派。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过于注重结果,容易忽略执法过程中客体的感受。当新的任务没有上级的指点和要求时,消极怠工、相互推诿等情况便会出现。同时,同级之间的互评容易受到“评估人的直觉、关系、人情”等非客观因素影响,评价结果主观性较强,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对人力、财力也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除此之外,群众意见在执法人员绩效考核中易被忽视。(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奖惩机制。城管执法队伍实行的薪酬制度主要与职务、职级相挂钩,所有人员的薪酬支付来源于财政拨付。工资构成主要由基本工资、生活补助、工作津贴和年终奖金组成。这种管理机制由于缺乏对于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差额激励,他们的额外付出也不能得到即时奖励。因此,很多人缺乏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难以调动工作的热情。此外,对于违规人员的惩罚,主要以批评、考核不合格、停职为主,部门内部存在一定关照性,对于轻微的执法不规范现象,执法部门有时会出现纵容现象,从而导致部分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地应对差事。

第三,绩效改进。绩效考核结束后,绩效结果经报送备案后进行公示。然而,绩效考核结果公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相关执法人员对绩效考核的重视。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绩效评价的过程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部分绩效指标很难做到完全量化,这就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的不满;二是在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利用方面,城管综合执法相关上下级仍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方式及渠道,因此绩效结果并未被有效利用,今后的绩效改进也就很容易流于形式。因此,相对而言,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依然缺乏有效性,这就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绩效评价方式提出了改进要求。

3.执法监督不到位

第一,法制监督落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20余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在进行完善,但始终没能出台较为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现在还是主要依靠《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而这些法律不能对新出现的城市管理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导致一些人员会利用法律漏洞,暴力执法,以权谋私。

第二,内部监督不足。具体表现为“平时少监督,出事才查处”和“弱监督”“虚监督”。一些监察部门未能积极主动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加之技术手段落后、碍于部门之间的思想顾虑等因素,影响了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造成了“放水”现象。

第三,外部监督缺乏。城管执法具有特殊性,这给外部监督增添了困难。对于错综复杂的城市管理职责清单,人们难以完全了解。面对出现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反馈,群众的情绪便会滋生,容易引发矛盾,部分举报者可能会遭到指责,这大大降低了外部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