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二)扩大专项资金绩效 管理范围

在2017年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专项扶贫资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基础上,2018年政府又对科研、政府出资资产投资、扶贫等领域的资金绩效管理发布了专项管理办法。

1.科研绩效管理

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应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该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优化整合科技领域人才计划,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不得将人才“帽子”同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

三是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是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建立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4]

2.政府出资资产投资基金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8年8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5],该通知对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综合性评价,区别于主要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单一基金主体进行的第三方评价和主要考核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绩效的财政性绩效评价。

评价以系统自动抓取已填报信息和基金管理人自主填报补充信息为主,以发展改革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抽查为辅,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信用记录为重要补充,合理确定指标选取范围及考核权重,重点考核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效果、投资运营情况和信用水平。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政策效应、管理效能、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等。绩效评价坚持在线实时填报、简单快捷高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托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基金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基金所处投资阶段分为投资期基金评价和退出期基金评价,主要指标分为政策评价、管理评价、信用评价、经济评价四大类。政策评价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贯彻国家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情况,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的符合度以及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财政资金放大倍数;管理评价主要考核基金管理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信用评价主要考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此外,针对退出期基金的特点,绩效考核在退出期单设了经济评价指标,对基金收益情况和已投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扶贫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执行、执行效果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其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