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大切口,聚焦政府职责体系与政府间纵向关系进行理论描述和整体勾画

(一)立足大切口,聚焦政府职责体系与政府间纵向关系进行理论描述和整体勾画

朱光磊、侯波围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勾勒了关于理顺中央地方职责关系和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的几点认识。第一,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解决职能和机构设置“上下一般粗”的问题,极具针对性。《决定》提出要“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等改革思路,这对于明确纵向间政府职责划分、切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合理设置各层级政府机构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机构改革和加快职能转变指明了方向。第二,第一次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概念的平台上明确提出要理顺和明确中央地方职责关系。《决定》对由中央负责、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地方负责的三类事权的管理体制做了区分,在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的论述中,就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事权划分及管理体制等内容做出了总体性制度安排,意义重大。第三,第一次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具体包括“增强地方治理能力”“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等内容。这是对我国纵向政府间关系和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的回应,同时也是实现机构改革同政府职能转变相匹配的决策部署。第四,第一次提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这是最突出的亮点。面对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针对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待完善,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现实问题,《决定》提出要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勾勒出从合理设置机构到保障机构能力,再到确立与上级的衔接方式,最终实现运作过程的优化(设置机构—保障能力—确定关系—优化过程)的规律性、系统性改革逻辑。最后,作者还进一步强调,除了深化机构改革以外,还应当注意其他配套改革,包括引导地方政府树立新的政绩观、通过加强理论研究转变观念、合理使用新的概念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等。[3]

任广浩、解建立梳理了改革开放40年来政府间纵向权力配置探索的基本轨迹,强调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政府间权力纵向配置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推动以“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基础的政府间权力纵向配置改革进一步走向纵深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改革过程仍面临着诸多问题。第一,政府间纵向责权配置仍停留在行政性分权层次,尚未提升到法律性分权的高度。到目前为止,各级政府间纵向责权配置既不是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通过地方法规进行规范,而主要是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部署和推行的,仍然停留在行政性分权层次。这使改革成果能否长期巩固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第二,“中央决策、地方落实”的机制与按照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适度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党和国家机构责权的改革方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第三,政府间纵向责权的清晰划分只进行了一部分,而且划分得比较粗略,改革“任重道远”。因此,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应当继续落实深化政府间责权纵向配置改革的既定决策,进一步推进政府间权力纵向配置改革的规范化、法治化,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理顺完善政府间权力纵向配置体制改革的部分指导理念;实现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责权划定的明晰化和统筹设计;以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促进权力纵向配置体制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实现政府间纵向责权配置由政策主导向立法主导的转移;以全面法治化强化权力纵向配置体制的稳定性,推动权力纵向配置法治化局面的真正实现。[4](https://www.daowen.com)

周振超、张金城以职责体系和政府间纵向关系为视角,解释了形式主义为何长期存在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作者认为,当前形式主义的突出表现包括:会议多、文件多、检查评比多,在工作中喜欢做表面文章,把加强工作变成打电话、填表格、报数据、搞评比等。形式主义之所以产生并且具有顽固性,除了工作作风方面的原因以外,很大程度上源自政府机构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难题,其中职责同构是重要方面。具体地看,表现为在职责同构背景下多级政府共同管理的事项过多,使得上级政府习惯于用下命令、发文件的方式管控和考评下级政府,加之激励和考核机制诱发的“层层加码”,更加剧了这一点。因此,应当把加强作风建设与优化政府运行机制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把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划清政府职责边界、健全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消解形式主义。[5]

曹阳、孙林红梳理了中国政府机构条块体制变迁的逻辑与改革方向。作者从形成原因、运作类型和历史变迁三个维度对我国条块体制的相关理论及实践进行回顾和总结,认为条块关系虽然具有制约行政管理效率等消极方面,但同样也能起到积极作用,是我国政府实现当期治理目标的重要策略,凸显了行政体制的弹性和活力,即随着国家发展阶段和主要治理目标的改变,“条条”和“块块”各自的管理权限及两者间的制约关系呈现出阶段性变化,使整个行政体制展现出对当期政府管理主要目标的高度适应性。[6]这为理解我国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和过程提供了不同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