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务员容错纠错机制
为了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努力创造光辉业绩,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5月20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是面向新时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新形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新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紧迫任务;是聚焦新问题,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措施。《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宣示性。坚持正向激励主基调,立足事业需要,体现倡导性、引领力,释放促进公务员积极作为、奋进奋发的强烈信号。二是指导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着眼解决公务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容错纠错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提供遵循。三是统筹性。《意见》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不是单从公务员工作某个方面作出规定,而是统筹考虑影响公务员积极性的因素,着力将公务员选育管用的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将政治教育、思想引导、待遇保障、人文关怀等方面贯通起来,作出整体性部署、制度化安排。(https://www.daowen.com)
2.《意见》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要求
近年来,各地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公务员敢闯敢试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从实践来看,哪些错该容、怎么去容,容错和纠错怎么有机统一起来,是开展这项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为此,《意见》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专门提出要求,这是中央首次从制度层面作出规定。具体而言,《意见》规定了判断公务员所犯失误错误性质的“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公务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意见》提出了容错纠错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四个原则: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要求要结合公务员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对公务员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给予容错的公务员,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