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性精简
整体性精简,就是明确统一的精简比例,针对所有部门或单位无差别地进行精简,最终实现人员规模整体压缩。事实上,整体性精简在历次机构改革中都有使用。在人员规模控制上,“精简”也是长期以来坚持的主要思路。新一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人员规模控制上要求“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坚持总量控制”,思路有了调整。(https://www.daowen.com)
近几年来,大多数地方都采用过整体性精简的办法,按照一个统一的比例进行精简。比如上海市,2015年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市级机关进行统一精简,总体上按10%的比例进行;区县也同步进行精简,浦东新区区级机关行政编制精简15%,部门内设机构也精简15%。[10]陕西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按照10%的标准进行精简,省市两级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均按照7%的标准进行精简。[11]浙江省2015年省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医院)统一按10%的比例精简,市县统一按5%的比例精简并由省级集中管理。[12]据统计,浙江省属事业单位平均每家精简8名,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平均每家精简4.1名。[13]山东省2014年印发了《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意见》,明确了统一精简比例:行政编制原则上按7%精简压缩,其中,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政府办公室(厅)行政编制原则上按5%精简压缩;省市县事业单位编制按照6%的比例统一精简。改革后,山东省人员规模总量得到了整体性精简,据统计,事业编制共精简(收回)4.8万余名。[14]在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加的大背景下,这非常不容易。整体性精简,强调“整体性”的特点,采用“一刀切”的行政手段。当然,在改革中,山东省在确定精简范围和比例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地方的实际和特殊性。在确定精简范围时,对于那些需要重点加强的行业和领域,比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系统,教育、卫生、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领域以及基层和一线,在政策上做了区别,这些部门及乡镇(街道)并未列入精简范围;在确定精简比例时,对现有的人员情况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需求进行科学测算。这样,整体性精简也并不是完全的“一刀切”,改革实操中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