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四)出台《地方党政 领导 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为了有效面对较为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责任不清、落实不严、问责不到位等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8日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管理对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规定》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2]《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提出了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五种问责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