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保险

(二)医疗 保险

1.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认为通过实施两险合并试点,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适于全国推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仇雨临认为,应辩证看待两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从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的运行逻辑看,两险合并实施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一是符合生育行为与医疗行为的发生规律,便利两项保险的实际操作。二是能够扩大基金容量,提高风险的共济能力。三是促进人口政策的优化实施。

虽然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诸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全面推开仍需要有效防范其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合理设定制度合并后的费率。首先要对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预估,建立新的费率确定机制和调整机制,并对基金风险保持前瞻性的警惕。二是注重强化基金的属性和安全。从目前运行情况看,两险合并后,起步阶段应是医疗保险基金调剂生育保险基金,但生育保险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包含生育津贴,这部分与医疗保险不是同一属性。两险合并后,因支付范围、基金存量等不同,需要对总的待遇支出水平和总的筹资需求进行新的测算,从而保障职工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行,降低潜在风险。

2.逐步提升医疗保险法治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应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在梳理完善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医保参与方关系,强化医疗保险政策的法律效力。一是适应机构改革要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职能。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医保协议管理政策。三是适应打击欺诈骗保要求,明确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权限。四是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经办要求,细化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五是适应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完善医保信息安全管理具体办法。六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作风要求,完善医保个人权益记录有关措施。七是适应基金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内容。八是适应实现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要求,增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内容。

笔者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省级层面加强立法,依法推进医保制度健全、成熟、定型,依法规范医疗保险参与方权利与义务关系,依法监管医药服务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行为,依法打击医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进一步提升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现代治理能力、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