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告要点

四、 报告要点

本报告对近年来地方政府大数据治理改革的理论成果与发展现状进行了初步的归纳,具体要点总结如下。

(1)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来,大数据治理改革就在地方政府中迅速发展起来。在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嵌入于中央在大数据领域的项目布局中。近年来,以中央项目为基础的政策规划体系逐步完善,项目制逐渐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大数据治理改革的制度逻辑。可以说,这一系列的中央项目形塑了地方大数据治理改革的基本逻辑。在项目制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首先在机构改革上取得成效,典型表现在各地都成立了以大数据管理为主要职责的政府机构,统筹地方层面的数据搜集与处理工作。在这些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地方政府以“行政服务大厅”建设为主线的政府流程再造逐渐成形,“一站式”服务也开始成为地方政府大数据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亮点。由此,“以数据管理机构为基础,以数据资源共享为手段,以行政服务大厅为前台,以政府流程再造为目标”正在成为地方大数据治理改革的主要形态。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许多局部的点状领域积极推动大数据技术的政务应用,从多个维度提升了具体公共服务产品的“精准性”。

(2)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引发了理论界对这一新技术的热议。西方理论界在大数据技术及其影响上存在着“秩序论”与“压力论”的经典辩论。前者意识到大数据技术将成为政府巩固秩序的新工具,后者则看到大数据技术在运用过程中能够强化社会力量,从而对政府构成压力。而在中国,理论界则对大数据时代抱着技术乐观主义的积极期待,其普遍认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推动地方政府走向多元治理、科学决策与精准服务。现有研究依然存在两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第一,中西方理论对于大数据技术的观点差异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二,大数据技术与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需要理论层次的深化研究。

(3)虽然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技术取得了明显的治理绩效,但作为一项全新的治理改革,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处在初级阶段,其影响与矛盾的呈现均不充分。正是因为大数据治理改革这种客观的时间局限,当前的研究格局主要集中在技术应用的判断上,而缺少实证研究支撑的分析。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需要一定的耐心,过早的结论与判断既不科学,也不利于改革实践的推动。

(4)从现有的改革现状与发展来看,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将引发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政府-社会”关系将面临重塑。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对数据资源的垄断被打破,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力量将逐渐与政府共同分享数据权。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也将通向一条政府与社会协作治理的道路。第二,央地分权模式面临调整。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必然带来地方政府对数据权的控制,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背景下形成的中央权威性与地方灵活性的稳定结构将面临新的调整。第三,项目制运转机制面临转型。在地方政府大数据治理改革中,项目制的运转机制正从发包式向招标式转型,隐喻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伙伴关系”的建构。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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