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会”关系面临重塑
“政府-社会”关系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政治关系,也是约束地方政府大数据治理改革的结构要素。在基础数据时代,关键性的搜集方式与分析工具都掌握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手中。政府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垄断为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势地位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这也是“大政府,小社会”持续性运转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地方政府手中的数据权正在发生移置,从而深刻地影响了“政府-社会”关系。
1.地方政府在数据管理上的局限性日益突出
传统的基础数据对于地方政府的数据管理能力要求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基础数据变动相对缓慢。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管理需要保存大量的社会基础信息。这部分社会基础数据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等涉及社会民众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这些数据信息虽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但是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特征,地方政府只需要阶段性地进行搜集与处理即可实现。其二,基础数据处理的技术要求较低。事实上,基础数据是在相同时间点上搜集的数据,其反映的社会信息具有固定性,只需要简单的技术处理就可以转化为政府所需要的数据资源。因此,在传统的基础数据时代,各级政府只需要初级的数据搜集与处理就能应对。
相较于传统基础数据而言,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是超大规模的海量数据。海量数据的特征与基础数据截然不同。一是海量数据变动具有随机性。大数据之所以“大”在于其数据不断生成,具有很强的动态性特征。这意味着,各级政府不可能通过阶段性搜集的方式管理数据,而需要具有数据的实时管理能力。二是海量数据处理的技术要求高。根据大数据处理原则,海量数据处理不可能按照传统的因果性原则展开,而是根据相关性原则展开。这意味着,海量数据需要通过以复杂算法为基础的结构化处理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数据资源。由此可见,在基础数据时代下形成的地方政府数据管理能力难以与大数据时代相互适应。当前,许多地方政府虽然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数据管理能力,但是,数据管理能力的整体性滞后并未得到根本转变。(https://www.daowen.com)
2.大型企业的大数据处理优势日益突显
与政府数据管理能力相对滞后相比,大型企业的数据处理能力则显得异军突起。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网络公司就具有很强的大数据搜集与处理能力。大型网络公司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型网络公司的数据搜集是自然性的。在网络时代,海量数据的生成是在网民的互联网行为中完成的;而这些海量数据的生成绝大多数是在网络公司的运营中完成的。因此,大型网络公司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就能自然完成海量数据的生成与搜集。二是大型网络公司在数据处理上具有先天优势。一般而言,大型网络公司都具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对于大数据时代具有比政府更强的适应能力。三是大型网络公司的数据搜集与处理本身就是市场行为。对于大型网络公司而言,数据也是参与市场竞争、获取赢利的重要资源。因此,大型网络公司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发现相关性原则背后的网民行为规律具有比各级政府更强的动力。
正是由于大型网络公司在大数据技术上的优势,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正在由政府垄断走向“政府-企业”分享。为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推动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2013年11月,作为国家主要数据管理机构的国家统计局与百度、阿里巴巴等11家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这11家企业成为第一批“国家统计局大数据合作平台企业”,与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探讨建立大数据应用的统计标准,共同研究确定利用企业数据完善、补充政府统计数据的内容、形式及实施步骤,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挖掘、发布等。
由此可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权正在逐渐由政府向社会转移。这种转移不可避免地对“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社会”关系构成深刻影响。地方政府的大数据治理改革也正是在这样的基本约束下展开的。与此相应地,一系列值得观察与讨论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如地方政府应以何种方式与企业实现“合作治理”,大型企业对数据权的掌握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数据权的运用是否需要面临地方政府的规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