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一)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2018年,中央花费较大力气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方面做出改进(见表1),构成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层面。

表1 中央有关专项转移支付文件梳理(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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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为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体制提供基础保障。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1月,国务院进一步出台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其中,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此外,将改革前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该方案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东、中、西部地区进行了精细化划分,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体现了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的精细化。

第二,在扶贫、农业等重要领域,实行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放权,调动“条块”双重积极性。为此,中央1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动乡村振兴。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中央财政新增扶贫投入及有关转移支付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实现融合共享和协同发展,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科学研究、技术支持、引领示范等全方位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均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资金分配要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因素。优化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分配机制,进一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

第三,赋予地方更大程度的资金整合权,施行近似于发达国家分类补助(category transfer)的“大专项”模式。在《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基础上,《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这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其他文件中也有呈现。尤其是对贫困地区而言,中央更加强调地方的资金整合权。《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财政部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也指出,要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要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取消限制整合的各项规定及对贫困县约束性任务的考核

第四,更加注重绩效管理、目标管理,切实推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指出,地方应就预算执行率、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自评,作为上级评估的基础。在扶贫等重点领域,尤其如此。《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坚持目标导向、全程跟踪和创新管理。《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要求,财政部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地方财政收支按月开展考核,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关于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不断优化部门项目投入产出成效。此外,在项目竣工验收方面,管理程序也更加严格,可参见《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五,撬动社会资本,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因地制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对示范项目及资金有更为全面的规定。

第六,风险意识更加明确,尤其要求避免和减少政企不分导致的隐性债务、违规操作等难题。《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强调,要加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