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小切口,聚焦政府职责体系与政府间纵向关系进行制度分析和机制探讨
宋林霖、许飞试图建构纵向政府职责系统嵌套理论分析框架,并基于此对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进行分析。纵向间政府职责系统嵌套理论将政府划分为三个层级,即中央政府、地方层级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基层政府(主要包括县级和乡镇政府)。相对应地,三个层次涉及三个基础性要素:政府职能、政府职责、政府职事。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应履行的功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层面的顶层战略设计;政府职责是指对应于中央政府划分的部门职能,省、市级政府承担的基本任务;政府职事则是政府职能、政府职责在基层政府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与此同时,辅之以科学的协调机制,包括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与监督机制,以便强化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层级同属部门之间的“合力”。这样,层级、要素与机制就形成了有机的嵌套形态,致力于在实践中形成职责异构的纵向间政府职责体系。此外,作者进一步将这一框架应用于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分析,提出中央政府需做好整合性与协调性管理,实现“职能聚类”;地方政府需合理承接事权,做好管辖地监管,实现“职责清理”;基层政府需承接监管职能与划分监模块,实现“职事确认”(见图1)。[7]

图1 市场监管职责系统嵌套分析框架图(https://www.daowen.com)
孙涛、张怡梦立足文本分析的路径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机构改革的基本历程,理论视角颇为独特。作者采用“关键事件锚定比较法”,选取改革背景、改革原则与目标、改革方案与内容、改革效果等关键节点进行分析,进一步运用可视化软件(CiteSpace)进行关键词聚类与分区,将机构改革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1978—1997年”“1998—2007年”“2007年至今”。第一阶段表现为“从国家职能到政府职能”的转型探索,突变词包括“经济职能、宏观管理、精简机构、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初步理解政府职能转变是重点;第二阶段关注“从政府职能到政府职责”的调试研究,突变词包括“政府职责、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重点探讨政府职责划分,深化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认识;第三阶段的特点表现为“逐步关注政府职责体系”的系统研究,突变词包括“职责体系、服务型政府、电子政务、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责任政府”等,重点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横纵向政府职责的配置与协调,以及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创新等。作者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关系经历“被动配合”到“主动作为”的转型,逐渐形成了以深化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机构改革模式。具体地看,责任导向的职能内涵演变、服务导向的职能属性演变、分权导向的职能结构演变、法治导向的职能运作演变和功能整合的组织逻辑演变,形塑了大部制改革在绩效管理导向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征。[8]此外,孙涛、张怡梦还从技术治理工具的层面入手,将“科学差异化政府绩效评估”视为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重要工具。研究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是推进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从绩效评估和职责优化的联系出发,该研究构建了以“科学差异化”为原则的绩效评估模式,涵盖“评估计划、评估实施、评估调整”三个阶段,并以该模式衡量A市的政府绩效,进而提出了改进评估观、纳入第三方评估、提高信息化治理手段等应对策略。[9]
吴金群、廖超超梳理了改革开放40年来浙江的省市县府际关系改革历程,发现这一阶段“嵌入”中国的大一统体制,但又常常具有“脱嵌”甚至引领一统体制变革的态势,具体表现为:1978—1992年,坚守财政省管县、跟随行政市管县;1992—2008年,实施强县扩权、完善财政体制、调整行政关系;2008—2011年,推进扩权强县、优化财税政策;2011年至今,强化中心城市、统筹市县发展。与此同时,作者进一步提出,学界聚焦浙江省改革实践的理论抽象,既回应了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成果,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研究成果。例如,在权力关系上,聚焦体制结构,丰富了权力集分平衡理论;在财政关系上,聚焦区域发展,拓展了财政分权与激励理论;在行政关系上,聚焦府际治理,创新了网络化治理理论。[10]
吕同舟聚焦“大城市”这一场域,重点探讨了在府际关系视角下大城市政府职责体系构建的问题。他认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政府职责体系构建进行了原则性设计:在逻辑层面突出“职责归类”,在内容层面强化“统筹协同”,在结构层面明确“府际差异”。聚焦大城市这一场域,核心要厘清大城市内部府际关系的特殊性,即:在市区关系上,区往往承担着分担公共事务管理压力的角色,是协助市进行有效管理的辅助者,是城市整体功能的分担者而非分割者;在区区关系上,重在借助区际合作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应对;在区街关系上,重要的基准点在于厘清街道的基本属性,同时还需明确当前街道管理体制面临的诸多问题,根子在权责配置体制障碍上。由此可以形成三项基础性认识:其一,不必过分拘泥于关于职责同构的批判;其二,做大做强市辖区的改革理念可能存在偏差;其三,可以考虑以“公共服务供给者”替代“行政级别”作为权责配置依据。未来,应当立足职责归类,重点关注合理确权;立足统筹协同,突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市级政府权威和强化区级政府间伙伴关系意识;立足府际差异,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