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照顾家庭而承担较多义务的,能否在离婚时向对方请求补偿?
案例场景
苏某与季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结婚后,苏某常年在外打拼,而季某某无稳定职业,常年在家照顾孩子和处理家务。后因感情不和,苏某将季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季某某在答辩期间,陈述其为支持苏某事业放弃了自己的工作,长期在家照顾孩子和处理家务,苏某应当给予其补偿。
依法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在具体适用层面,有以下要点:首先,以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可以体现为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其次,需以提出离婚为必要。仅限于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后,需离婚案件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本案中,季某某为支持苏某在外打拼,放弃在外工作机会,常年在家处理家务。因此,其可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要求苏某对其进行补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家解析
家庭劳动价值应当被尊重。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一方家庭成员为支持另一方家庭成员的事业而放弃工作,常年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和处理家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所谓“全职太太”。对于这部分群体,其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和处理家务,本身也属于创造价值的过程,且客观上使家庭整体受益。同时,负担更多家庭义务,也意味着其比其他人缺少了工作技能提升和社会交往的机会,故在财产分割的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考虑。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家务劳动价值补偿制度,规定了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离婚经济补偿,以体现实质性公平。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因为家务劳动价值难以量化计算,所以应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考量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当地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