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可以适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吗?
案例场景
孙某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的孙某回老家养病,通过在线立案的方式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在线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个月后,孙某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原来是一审判决已出,法院准备向孙某邮寄一审判决书。孙某告知法院,老家这边的快递公司已经停止收件、派件,但他很想尽快拿到判决书。法院答复孙某,他已经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勾选了“同意电子送达”,并在庭审中明确同意法院电子送达判决书且已记入笔录,因此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孙某送达判决书,孙某可在电子邮箱里查收。孙某有些疑惑,判决书也可以电子送达吗?
依法分析
2019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在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试点法院,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经过两年的改革试点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了制度成果。故2021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对电子送达判决文书进行了修改,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案例中,法院可向孙某电子送达判决书,但孙某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提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专家解析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但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应当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