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案例场景
夏某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夏某某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系夏某某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夏某某入职后被安排在某小区担任保洁员,物业公司除每月通过银行向夏某某支付2000元基本工资外,还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补贴、伙食补助、工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2021年5月14日,夏某某在工作中与同事方某发生言语冲突,次日,物业公司以夏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开除的决定,并向其发送通知书。夏某某认为物业公司作出的开除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同时主张其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物业公司认可夏某某工作期间存在加班行为,但不认可夏某某的主张,认为加班工资已经足额支付,其对夏某某作出开除的决定完全符合公司章程,不同意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夏某某以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该案件中,夏某某与物业公司均认可存在加班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依法分析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依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以该约定为准;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约定工资标准的,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前述案例中,物业公司除每月向夏某某支付2000元基本工资外,还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补贴、伙食补助、工龄工资等,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专家解析
在确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用人单位之前发放的加班费、伙食补助等应当予以扣除,不能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