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发现房屋是“凶宅”,能否要求退房、赔款?

55.买房后发现房屋是“凶宅”,能否要求退房、赔款?

案例场景

小梁毕业后和妻子一起安了家,工作没几年,妻子生下了龙凤胎,一家人都非常开心。因为小梁和他妻子都需要工作,小梁打算邀请他已退休的父母来照顾两个孩子。小梁考虑到与父母长期同住可能会造成家庭矛盾,而父母与自己离得太远的话照顾孩子又不方便,于是打算在同一个小区内再购置一套房屋。没多久,小梁就找到了一套价格合适、位于隔壁楼栋的一居室。房东老杨告诉小梁,自己的房子刚刚装修完,价格又便宜,小梁看后觉得很满意,于是就买下了这套房屋。由于房屋刚装修完需要散味儿,小梁父母没有马上入住。散味儿期间,小梁听到小区有人在议论这套房子,听到议论的内容后他惊呆了:他买了一套凶宅!小梁马上跟老杨联系确认,老杨不承认,跟小梁说不要相信那些谣言。小梁于是跟辖区民警联系,查看到了一份出警记录:某年某月某日12时许,某小区某房内一名女子吊死在厕所中,经核查,系自杀。小梁一看,这不正是自己刚买的那套房嘛!经过进一步了解,这名自杀的女子是老杨请来的保姆,患有重度抑郁症。小梁非常郁闷,他联系老杨要求退房、赔偿,老杨拒绝了。

依法分析

“凶宅”不是法律专业用语,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是指曾发生自杀或凶杀等致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包括意外事件(如煤气泄漏、火灾)等情况。一般购房者购买房屋是为了平安舒适地居住,“凶宅”虽没有改变房屋物理结构,但很可能影响购房者的心理,让购房者的居住不再舒适,并且会影响购房者再次售出房屋的价格,使房屋实际价值受到贬损。售房者若为了尽快售出房屋而隐瞒“凶宅”的事实,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售房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小梁可以起诉老杨要求撤销合同,要求老杨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专家解析

房屋买卖作为大型资产交易,购房者应该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获取拟购房屋的信息,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在互联网上搜索所在小区的新闻,留意房屋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大致吻合,走访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询问中介公司,查验房本,让售房者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不动产登记表以核验权属、查封、抵押、房龄等信息,出具相关承诺或声明,通过上述方式尽量避免买到有问题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