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定合并,不愿意公司合并的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146. 公司决定合并,不愿意公司合并的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场景

美若天仙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分别为:小蝉(持股40%)、小施(持股30%)、小君(持股20%)、小环(持股10%)。公司经营期间,小布与小蝉达成意向,欲将美若天仙公司与小布控股的布布体育公司合并。对此小施和小环表示支持,只有小君表示反对。由于小君持股份额小,最终美若天仙公司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定与布布体育公司合并。小君对此感到非常难过,无心继续与其余三人合作,小君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依法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合并的,对作出公司合并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由于小君反对美若天仙公司与布布体育公司合并,但是其本人仅为公司小股东,无法改变公司决定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小君可以请求美若天仙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另外,如果小蝉、小施、小环愿意以个人名义收购小君的股权,也可以与小君协商,将小君持有的股权收购之后再将美若天仙公司与布布体育公司合并。如果小蝉、小施、小环个人均不愿意收购小君的股份,也不愿意以公司名义收购小君的股份,则小君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美若天仙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解析

关于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提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起诉的期限。股东如果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必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否则超过该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二是关于收购股份的合理价格的认定。首先,可以由异议股东和公司协商一致确定收购的价格。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合理价格的确定方法,也未规定数额范围。基于此,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基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收购价格。其次,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格。异议股东与公司通过协商无法直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委托第三方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但是能够作出评估的前提是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完整,且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公司的会计账簿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则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相应的股权价值。再次,如果通过前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则在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异议股东主张不合理的情况下,应按异议股东主张的价格作为合理价格。最后,如果通过各种方式均难以对股权实际价值进行认定,则考虑以股东实际出资的价格认定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