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场景
刘某自2012年老伴去世之后,因子女工作繁忙,无人照料日常起居。于是,刘某从2014年开始,便一直由保姆韩某某照料。韩某某不仅给了刘某悉心的生活照料,也弥补了刘某子女陪伴较少的精神需要。于是,刘某在2016年与韩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韩某某照料刘某,在其百年之后,其房屋归韩某某所有,并办理了公证。刘某在2021年1月去世后,刘某的子女和韩某某就涉案房屋归属发生争议。之后,刘某的子女将韩某某起诉至法院。
依法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进行约定,一方面由扶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另一方面由遗赠人在去世后将其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该自然人生养死葬,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刘某在2016年与韩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韩某某对其进行照料,在其百年之后,其房屋归韩某某所有。所以,该情形属于典型的遗赠扶养行为。尤其是涉案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经过公证,如果刘某的子女不能证明存在诸如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专家解析
《民法典》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遗产处置的方式,颇具特色,一方面,通过协议约定明确了扶养人对遗赠人的照料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遗赠人去世后的财产归属,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依靠的孤寡老人意义更为特殊。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遗赠扶养协议有以下特点:一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遗赠人与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以成立。这也是不同于遗赠行为的显著特点,因为遗赠只要单方意思就可以具有效力,无须对方同意,而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双方意思一致才可以成立。二是双务有偿行为,遗赠人和扶养人各自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有负责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有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三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自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扶养关系即成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