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95.用人 单位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场景

张大明和张小明是孪生兄弟,张大明在某高档酒店担任面点厨师,张小明因学艺不精在某饭馆担任厨师。某日张小明看到某餐饮公司在橱窗发布招聘面点厨师的广告,公司要求面试者需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高级证书。张小明看到招聘广告后,假借张大明的资格证书到餐饮酒店面试,后顺利通过面试。双方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张小明工作岗位为面点厨师,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每月税前基本工资为7000元,试用期至2021年6月6日止,试用期工资为约定工资的80%。工作期间,张小明主要负责主食制作,由于技艺不精,制作的主食多次遭到顾客投诉,后酒店发现张小明存在冒用张大明资格证书的行为,遂于2021年1月22日决定与张小明解除劳动合同。张小明主张酒店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酒店主张其与张小明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为张小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法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就前述案例而言,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解析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