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如何把握?

9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如何把握?

案例场景

王某于2018年9月16日入职某保洁公司,岗位为保洁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另有绩效奖金和餐补等费用,每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后王某被派到某小学从事保洁员工作。工作期间,保洁公司每月按时给王某发放工资。2020年3月后,保洁公司收入大幅减少,无法足额支付王某每月工资。2020年5月16日,王某以保洁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未再有联系,直到2021年4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保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保洁公司均不同意,并主张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某向保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也往往会为了维持劳动关系而暂不追讨欠薪。如果直接适用前述规定计算仲裁时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前述案例中,王某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16日终止,其于2021年4月提起仲裁申请,此时与保洁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尚未满一年,未超过仲裁时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专家解析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仲裁时效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雇佣、承揽等法律关系,则不适用前述法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为避免超过仲裁时效,应当及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