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要不回钱了吗?
案例场景
常某在某餐饮公司的一个门店任厨师一职,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大量门店关闭,常某所在门店也在其中。关店后,公司与常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还欠付部分工资,也未支付赔偿金。常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赔偿金。常某依据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告知常某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某听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很沮丧:难道这就意味着即使拿到胜诉裁决也要不回钱了吗?
依法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其他的结案方式还有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
常某要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但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合法的。虽然常某目前没有拿回钱,但是并不代表以后不能拿到钱。(https://www.daowen.com)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专家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严格满足以下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执行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不影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