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达成婚后书面财产约定协议,能否在其中设置仲裁解决条款?
案例场景
秦某与郑某某在大学期间相识并建立情侣关系。后来,随着感情的升温和年龄的增长,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秦某与郑某某为减少日常生活矛盾,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了婚后的财产归属、日常生活及子女照料的相关事项。同时,两人还想到好友金某在某市仲裁委担任仲裁员,由其解决两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会比较客观中立。于是,两人在上述协议里增加约定了“两人如就上述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先行沟通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某市仲裁委提出请求予以解决”。问:秦某与郑某某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依法分析
《仲裁法》规定了申请仲裁、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程序及最终执行的系列事项,但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明确为不能仲裁的事项。案例中,秦某与郑某某虽然达成了“仲裁解决纠纷”的相关条款内容,但相关纠纷是在两人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本质上属于涉及婚姻纠纷事项,不属于可仲裁内容。因此,两人达成的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专家解析
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来,具有高效、公正及便捷的优势。在功能定位上,仲裁程序倾向于面向商事纠纷,特别是财产纠纷和合同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家事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不属于商事纠纷,故不纳入其范围。当然,一些纠纷虽然表面上属于财产纠纷,但是还要考虑其产生的基础原因,诸如本案例中可能产生的离婚财产纠纷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于该类纠纷应当透过表象而深入其内在,确定纠纷的本质,以寻求正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