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会加速到期吗?
案例场景
小刘、小关、小张于2020年11月11日共同成立了刘关张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小刘出资40万元,小关出资30万元,小张出资30万元,三人的出资均系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1月11日。由于经营不善,刘关张公司拖欠了小蝉货款30万元。小蝉认为,刘关张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而小刘、小关、小张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用于偿还债务,因此向三人提出应当将尚未到期认缴的出资提前出资到位。小蝉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指的是已经到期的认缴出资义务。小刘、小关、小张三人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1月11日,尚未到期。因此,在上述案例情况下,小蝉不能以刘关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直接要求三人立刻履行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
但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刘关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则小蝉可以要求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刘关张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是刘关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刘关张公司在拖欠小蝉的货款之后,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三人出资期限。
此外,如果刘关张公司申请解散,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三人的认缴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除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还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额外情形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的注册资本既可以实缴也可以认缴。股东一方面希望公司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数额可观,以显示公司实力;另一方面又希望能够分批投入资金,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因此,大多数公司的股东都会选择以认缴的方式来处理注册资本,这就导致了股东约定30年、50年甚至上百年出资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在公司对外的工商信息中均有显示记载。因此笔者建议,公司债权人在与未合作过的公司进行商事交易前,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审查公司经营状况与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综合考察后再确定是否与该公司交易。发现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系认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或者由公司股东或他人作为保证人来降低交易风险。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来收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