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认为商品房宣传手册上的内容未达到预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案例场景
小吕最近有点忙,他每到周末就会去各大新开楼盘售楼处转悠,因为他刚与女朋友订婚了,需要购置一套三居室作为婚房。
又是一个忙碌的周六,小吕来到了今天的第三个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特别热情,给小吕端茶送水上吃的,并尽其所能介绍了楼盘的优点,小吕有些心动。临走时,工作人员给小吕送了楼盘的宣传手册,告诉小吕如果7天内签订买卖合同,可再享超值优惠。
小吕回家后认真阅读了宣传手册,手册上称购置该楼盘商品房后可“坐拥宫廷般养眼视野,尽享帝王般舒适感受,把握皇家龙脉风水,构筑美满幸福人生”,小吕不再犹豫,联系售楼人员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入住后,小吕觉得不对劲。所谓“宫廷般养眼视野”变成了楼间距狭窄、开窗见楼的逼仄视野;所谓“帝王般舒适感受”变成了户型奇葩、空气不流通的恼人感受;所谓“皇家龙脉风水”更是让人气愤,小区附近就是公共墓地;所谓“构筑美满幸福人生”更让人绝望,因小吕女朋友很不喜欢小吕买的这套房子,双方大吵一架,就此分手。
小吕带着满腔怒气起诉开发商,主张开发商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依法分析
小吕的遭遇让人同情,但该案仍需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商品房的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小吕拿到的宣传手册虽然辞藻华丽、引人遐想,但无法确定具体事项,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尽管开发商很可恶,但是小吕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充分的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若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如“可享使用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豪华阳台,坐拥宫廷般养眼视野”,则构成要约,即便该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应当包含使用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阳台,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若宣传广告辞藻华丽但无具体内容,其应当详细了解楼盘情况,实地走访,并认真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以此规避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