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

99.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

案例场景

徐某于2016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徐某任单位行政岗位工作,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每月上旬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年底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发放相应的奖金,双方还对岗位职责、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补充约定。2017年3月,物业公司成立新的分公司,考虑到徐某住址离分公司比较近,遂安排徐某到新成立的分公司工作,同时与徐某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徐某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与原合同约定一致。2020年3月,物业公司以双方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徐某续订劳动合同,同意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徐某认为物业公司在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无效,物业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规定,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

依法分析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定有效。就前述案例而言,如果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选择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以此类推,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