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应如何认定?

85.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就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应如何认定?

案例场景

刘某租住的房屋到期后,想换到离工作单位更近的小区居住,就拨打了某搬家公司的电话,约定某日上午搬家公司派人到刘某住处搬家。某日早上,陈某、王某来到刘某住处,自称受某搬家公司指派来给刘某搬家,刘某向该公司电话核实后,陈某和王某开始搬运家具、衣物等物品。由于刘某居住的楼房没有安装电梯,只能通过楼梯搬运物品,在搬运桌子的过程中,陈某因脚下打滑踩空,从楼梯滚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陈某出院后找到某搬家公司,主张其入职当天就因工作受伤,直到出院搬家公司都没有支付其工资,虽然在住院期间公司股东黄某说过给其转工资,但仅通过微信向其转款2000元后就失联了。搬家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搬家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当天人手不够,王某临时找了同乡陈某帮忙,微信转账是黄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陈某相关工资。陈某与某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法分析

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仍然存在大量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某想要证明其与某搬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口头主张是不够的,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某搬家公司招聘陈某入职的相关材料、黄某确系搬家公司股东的材料、黄某与陈某沟通支付工资的微信及转账记录。如果前述材料客观真实存在,且能够相互印证,即足以证明陈某是搬家公司招聘入职的,黄某的行为系代表公司作出的职务行为,可以认定陈某与某搬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专家解析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现行《劳动法》对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审判实践,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监督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和设备,限定了工作时间;三是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四是劳动者是提供一次性劳动成果还是持续性地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