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使用劳动者,在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时,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案例场景
2020年7月,经甲公司人事经理介绍,王某入职乙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并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王某每月工资为1万元,乙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2021年6月1日,乙公司收到王某当面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自2021年4月起,你公司长期拖欠本人工资,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于此,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所拖欠工资,同时主张其于2019年2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因乙公司与甲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交叉用工行为,应以其入职甲公司的时间来计算工作年限,并由乙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乙公司同意支付所拖欠工资,但认为其与王某仅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多余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后查询得知甲公司已于2021年年初注销。王某主张甲、乙两公司存在交叉用工行为,在难以查明其实际工作状况时,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对于交叉用工行为,通常需要判断劳动者与其主张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前述案例中,王某主张甲、乙两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交叉用工行为。在王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甲公司已经注销,王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存在管理监督关系,基于此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交叉用工的情况下,还需确定甲、乙两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来进行判断,如甲、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同、一方是否为另一方的控股股东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专家解析
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一是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二是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从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内容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交叉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由一个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个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