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原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

97.劳动者入职新 单位,原 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

案例场景

田某从汽车技修学校毕业后于2016年3月入职李师傅汽修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同时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年休假待遇等内容。2019年3月,双方合同期满,李师傅汽修公司安排田某到马师傅汽修公司工作,田某与马师傅汽修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田某和李师傅汽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2019年12月,田某在维修汽车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左手无名指和小指损伤,后送医治疗。2020年1月,田某要求马师傅汽修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用,马师傅汽修公司认为田某所受损伤并不严重,公司已经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同意再向田某支付医疗费用,同时以田某旷工为由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认为马师傅汽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年限应从其入职李师傅汽修公司开始计算。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原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

依法分析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经营状况调整经营策略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随着经营策略的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发生变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往往以关联公司名义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劳动者工作年限归零的目的。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前述案例中,田某主张计算赔偿金时将其在李师傅汽修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在马师傅汽修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专家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劳务派遣公司又派遣劳动者至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由于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并无实质变化,其工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