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产品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118.如何认定产品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案例场景

鲁某从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摩托车,并为该摩托车上了车牌照。2020年8月,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外出购物,在经过路口时因闯红灯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严重受损,鲁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后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摩托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摩托车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问题。因此,交管部门认为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动车,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鲁某的继承人认为,摩托车生产商生产的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对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生产商表示其生产的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闯红灯,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鲁某的继承人因与摩托车生产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实践中,如何认定产品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依法分析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生产者对受害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在举证时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因使用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且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生产者若主张免责,则需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其存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或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免责事由。就前述案例而言,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事故车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形,即存在产品缺陷,摩托车生产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应对因摩托车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鲁某的死亡是因其闯红灯所致,故摩托车生产商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专家解析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时生产者的责任虽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即对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引起的诉讼,应当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如果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