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120.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 事故,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黄某和江某是单位同事,两人又在同一小区居住,平时上下班两人互相搭乘对方的车辆。2021年5月的一天,黄某开车载江某一起上班,车行驶到一处路口时,因黄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本人及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江某为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便找到黄某,希望由其承担全部的费用。黄某表示自己是出于好意让江某乘车,其也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同事和朋友,仅同意承担江某一部分治疗费用。江某因与黄某就赔偿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该案例中,黄某出于好意让江某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其驾驶的车辆的行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施以好意的车辆驾驶人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属于同乘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就前述案例而言,黄某出于好意让江某搭乘其车辆,后因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江某受伤,如果黄某的操作不当行为已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则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存在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专家解析

好意同乘情形下,如果好意人没有过错,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造成,好意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好意人和搭乘人员均存在过错,则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搭乘人故意造成的,则好意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