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吗?
案例场景
大江与大河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大江向大河购买一批水产品,双方协商货物价格为5万元。大河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大江发货,大江在收货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大河按约发货,大江却迟迟未付款。大河多次向大江催要无果后,将大江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大江向大河诉苦,说自己生意难做,买的水产品由于没有及时卖出去,有的已经变质,所以不能及时付款,恳求大河降低价款,宽限付款时间。大河见大江可怜,于是同意与大江协商,双方自行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大河同意将货款降低至3万元,大江应当在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付清。此后,大河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但大江在和解协议签订后2个月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大河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依法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经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大河不能以双方的和解协议申请法院执行。且由于大河在诉讼程序中已经撤诉,因此也不能在该诉讼案件中继续要求法院审理了。但是大河在撤诉以后可以再次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大江,要求大江履行未付货款的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专家解析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这是因为该和解协议并未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不能排除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等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希望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通过法院司法确认制作的裁定书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签收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