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表示不接受遗产继承时,能否拒绝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案例场景
谭某某生前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因突发事件去世,生前房产、存款等价值共计200余万元,但是对外借款却高达1000余万元。于是,谭某某的最大债权人高某将谭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金某、谭某甲、谭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三人连带偿还谭某某生前所欠债务。在庭审过程中,金某、谭某甲、谭某乙三人表示不继承谭某某的遗产,所以也不应偿还谭某某生前所欠的债务。问:金某、谭某甲、谭某乙三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依法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规定明确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在该原则之下,一方面,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仅以继承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继承人表示拒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则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金某、谭某甲、谭某乙三人作为谭某某的继承人表示不继承谭某某的遗产,所以,该三人对谭某某生前所欠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专家解析
《民法典》在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上采取限定继承原则,主要理由是:第一,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虽然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是每人对外债务应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因此所谓“父债子还”的说法,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第二,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该债务的承担范围应以继承的遗产为限,而如果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显然过于苛刻,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则不受此限制。